【時報-各報要聞】最低稅負實施後,如何還能利用保險合法節稅?保險業者建議四招,即父母親利用每年各一百萬元合法贈與,由子女自己擔任「要保人」;二是生存給付、死亡給付多利用年金方式,將每年給付控制在免稅額下;三是多利用傷害險、醫療險;四是利用三千萬元死亡給付免稅額,在這些額度外若還有需求,則可能要轉到海外資產運用。


 


保險業者不諱言最低稅負實施後,真正少數高資產者可能轉向「地下保單」,即向海外購買保單,直接避開國內的稅法;但大多數中產階級則在現有四招內,應可有足夠資產可在免稅情況下移轉給子女,同時業者未來也可能針對最低稅負設計合法保單,如保險金給付選擇權、保險金信託等,滿足保戶節稅需求,如果保戶仍憂心,則今年底前投保的舊有保單也不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範圍。

最低稅負明訂要納入所得稅課稅的包括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,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。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,免予計入。」也就是說,當繳保費者(即要保人)與領取保險金(即受益人)不是同一人的壽險、年金險保單,未來給付滿期金、還本金、年金時,都要納入當年度所得中課稅,除了要保人身故時的「死亡給付」未滿三千萬元才可免除。

在這樣的情況下,明年起,父母若要用保單替子女儲存「教育基金」、「創業基金」,必須注意適度的規劃,第一招,即父母親加計祖父母等,每年每一人可以有一百萬元合法的贈與額度,如果只有一個小孩,則一年最高可贈與四百萬元(父母、祖父母共四人),用小孩的帳戶讓保險公司扣款,即讓小孩當「要保人」,則要保人與受益人就為同一人,即免稅,第一招是針對生存給付的部分。

第二招也可用年金方式規畫,如果保費超出贈與額度,父母一定要當要保人時,則每年生存給付部分規畫在六百萬元以下(要含小孩當年度其他收入),也可以免稅。

第三招即是直接規劃為死亡給付,即父母身故後領取,三千萬元以下也免稅;第四招是用意外險(即傷害險)及醫療險,其死亡給付部分不計入三千萬元及生存給付的限額內,如一般意外險大多是二、三千萬元的額度,且保費較便宜,但要注意疾病身故者,意外險不理賠。

業者分析,其實有能力一年贈與小孩一、二百萬元保險費的家庭仍屬少數,要超出這些免稅額者仍有其他稅務規畫方式,不見得一定會衝擊到保險市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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