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幫另一半買保單 離婚最好解約
















【聯合報/記者孫中英/台北報導】

2006.11.01 01:25 am
 


壽險業者提醒,如果夫妻雙方曾經幫對方買保單,後來離婚雙方撕破臉,幫對方買的保單最好申請解約。

瑞泰人壽總經理包道霖表示,很多夫妻情意正濃時,都會互相幫對方買保單,最多的狀況都是,指定對方為保單的受益人,自己是被保險人,因此,當自己發生保險事故身亡或殘廢時,對方就能領到保險金。

包道霖表示,如果夫妻離婚後,雙方關係還不錯,相關保單的受益人或要保人,最好相應變更,權益較有保障。

包道霖說,如果保單,是由男方購買,即男方是「要保人」,女方是「被保險人」,而保單未指定受益人,那麼,實際支付保費的男方會擁有「指定受益人」的權利,也就是,女方有萬一時,男方可以指定誰能領得保險金。因此,在離婚後,女方如想繼續擁有保單保障,最好與男方商量,將「要保人」改為自己,並由自己來付保費,這樣,女方就有權利指定保單受益人。

如果雙方已撕破臉,沒什麼商量的餘地,包道霖建議,為防止最壞的狀況出現,像是詐領保險金,保單的「被保險人」可申請保單解約,讓保單效力中止。

包道霖指出,變更受益人和申請保單契約撤銷,都只要用書面通知保險公司,手續簡單。保單在解約後,壽險公司將會退還解約金給保單的要保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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