捐地捐股票 將不能抵稅


非現金捐贈申報抵稅案件浮濫,財政部正在考慮修法,擬將非現金捐贈一律排除在列舉扣除額的抵稅項目外。此舉將使利用土地、證券等實物捐贈的節稅規劃行為,全數遭到封殺。



財政部發現,雖然最低稅負制自95年元月1日開始施行後,已將非現金捐贈納入最低稅負的稅基,課徵20%的個人所得稅基本稅額。但是因為最低稅負有高課稅門檻,只有年所得逾600萬元以上者,才有繳納最低稅負的需要,因此非現金捐贈案件仍然是中高收入者的節稅利器。藉由非現金捐贈行為,要求抵稅的案件,還是層出不窮。


根據稅捐機關的實際處理案例,部分人士以購入廉價電腦、書籍或破舊課桌椅等方式,捐贈給財政狀況較差的縣市政府或學校,並要求按照較高的捐贈金額開立捐贈收據,達到高額抵稅的目的。


部分案件一旦遭到稅捐機關否准抵稅,納稅人則採取行政救濟,或由委民意代表出面向稅捐機關斡旋方式,帶給徵納雙方許多困擾。


財政部因此開始思考杜絕非現金捐贈的投機避稅行為,並有意修改所得稅法,將列舉扣除額中的捐贈抵稅範圍,限縮在只有「現金」捐贈者,才可以申報減稅。


所得稅法第17條明令列舉扣除項目的捐贈扣除額,准許納稅人對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,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%範圍內,可以申請扣除;對有關國防、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,則無金額限制,全數都可列為綜合所得的減除項目,節省所得稅。


稅法對於「捐贈物」並無任何現金,目前舉凡現金或實物捐贈,納稅人只要取得捐贈證明,即可在申報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要求抵稅。


財政部認為,最低稅負只限制對高所得者的非現金捐贈,需還原計入最低稅負稅基,課徵20%的所得稅,對防堵不當取巧的非現金捐贈行為,仍不具警告效果。因此認為,有必要在修改所得稅法時,採取較嚴格的捐贈節稅限制,以避免捐贈美意遭到扭曲。


財政部這次修法用意,純粹是為了防堵中高所得者利用實物捐贈的不當避稅手法,並非整體稅改方案的一環。

【2007/04/02/經濟日報 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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