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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保滯納金 大降七成
















【經濟日報/記者陳芝艷/台北報導】

2006.12.26 02:04 am
 


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(25)日初審通過部分「勞保條例修正草案」和「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」,對勞雇雙方皆送出大利多,未來勞保滯納金將從現行最高應納費額的一倍,大幅降低為應納費額的30%;此外,未來失業勞工眷屬的健保費,也可以獲得勞保補助。

現行勞保條例第17條對滯納金的規定,是雇主若超過寬限期未繳納保費,每超過一天加徵應納費額0.2%的滯納金,加徵的金額以應納費額的一倍為限;昨日通過的修正案,把每超過一天加徵的應納費額降至0.1%,且最高以應納費額30%為限,減輕雇主負擔。

這次通過的勞保條例修正草案,還包括30條和33條,即未來勞工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,將從現行的二年延長到五年;勞工若遭遇普通傷病住院診療,以致於拿不到原來的薪資,發給普通傷害補助,也將從目前的自不能工作起第四天,放寬為自不能工作起第三天。至於勞保年齡是否提高到65歲,和將影響三萬多家事業單位的四人以下事業單位需強制投保勞保,則因為工會團體仍有意見,需待下次審議。

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部分,目前對失業勞工發給的保險給付,包括失業給付、提早就業獎助津貼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和健保費用,昨日初審通過第10條修正條文後,對失業勞工健保保費補助,將擴大到隨同失業勞工辦理加保的眷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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