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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支實付型醫療險 一定條件下可用收據影本辦理理賠


東森新聞報 更新日期: 2006/10/14 00:16 記者: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


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3日解釋,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核保及理賠原則,在一定條件下,保險公司可接受以收據影本、抄本或謄本等文件辦理理賠。
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,保險公司在受理保戶理賠申請時,為落實損害填補原則,一般會要求檢具收據正本,以證明被保險人確曾就診支出相關費用,並以其實際支出的費用,作為保險公司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計算基礎。
然而,針對被保險人於投保時,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不同保險公司,卻未被拒保,或是投保同一保險公司,被保險人投保兩張以上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,必須在要保書揭露,並經要保人簽署同意。
金管會表示,有關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核保及理賠原則,早在1997年9月19日財政部核定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」時,即加註「被保險人投保時,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,而公司未拒絕承保者,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,仍應負給付責任。」
也就是說,如被保險人「重複投保」而未通知保險公司,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理賠者,不負給付責任,但需退還所繳保險費;這些事項皆應於要保書中揭露,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。
金管會並解釋,95年8月10日修正的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」及「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」有關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時,基於其實支實付型商品的特性,將前述原則在修正說明中再次重申,並非新增規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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