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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常見迷思一:保意外險就夠了



近年來國人對於保險的意識已經大有提升,最大的改變在於大家已經比較不忌諱談死亡之後的事情。相對於二、三十年前,大多數民眾都只能接受儲蓄險相比,現在的民眾大多都能夠接受購買純保障險種的想法。然而,大多數民眾在選擇死亡保障的時候,普遍都做了一個錯誤的選擇,那就是只買意外險。

並不是所有的死亡意外險都會理賠,意外險只保障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件所導致的死亡,而且還必須在意外事故發生的一百八十天內死亡,才能獲得理賠。所以一般常見的車禍、火災、遭人謀害……等,都是意外險保障的範圍;但是如果是癌症、中風、心臟病發作等疾病就不是意外險保障的範圍了。這幾年炒得很熱的禽流感、SARS、過勞死等突發性的疾病,雖然發生得很「意外」,但那都是疾病,不包含在意外險的保障範圍內。至於如果被红火蟻叮咬,引發過敏反應而死亡,算不算是意外呢?這點恐怕就得靠法院解決了。我的看法是意外險應該不會賠。jack補充: 红火蟻叮咬
è遠因,引發過敏反應è近因,意外險於民國86?(應該沒記錯)將理賠判定由遠因改為近因,故此例死亡之近因為『引發過敏反應』,屬於個人體質引起之疾病,目前保險公司皆以拒賠意外險結案,通常客戶會循法律途徑解決,在判例上也有個案因而翻案,但不表示告上法院就可理賠,屬於較易引起爭議的灰色地帶】

所以您可以發現,意外險事實上只保障到死亡風險的一小部分而已。就衛生署統計的十大死因之中,幾乎都是癌症跟其他慢性病的天下,意外險所承保的「意外事故」祇佔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。

這一兩年來產險業更強力推廣「多倍型」的意外險,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死亡時給予更高倍數的保障。其實這種產品就風險規劃的角度來看,根本沒有任何價值。我們要知道,保險的目的在於「雪中送炭」。當我們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死亡的時候,這些業者通常都已經保了相當高的乘客責任險。一旦意外發生,每個乘客都可以領到數百萬至數千萬不等的賠償。這時候個人的意外險保單再給予數倍的理賠,根本就是「錦上添花」。無怪乎有人要開玩笑,要死就要死在空難,因為航空公司的賠償可以高達一千多萬,再加上意外險保單,真是「死得其所」!

相反的,當一個人死於癌症、糖尿病、中風等慢性病的時候,光是在死亡之前就要花掉不少的醫藥費,再加上家人請假照顧所犧牲的薪水(或者雇用看護的看護費),其對於家庭所造成的折磨,遠大於突發的意外事件。但是當這種情況發生的時候,國人的平均壽險保額只有一百多萬,而意外險則是完全不理賠,也就是只能獲得一百萬左右的理賠。這樣少的金額,能發揮什麼作用?

當然有人會說:「我還年輕,身體這麼好,怎麼可能會生病?所以意外險就夠了。」這種說法也是有問題的。保險的規劃重點不在發生的機率高不高,而是萬一發生了後果有多嚴重。按照台閩地區的生命表,每一千個二十歲的男性之中,只有不到 32 個會在四十歲以前死亡;同年齡的女性更低到只有不到 13 個會在四十歲之前死亡。若純粹從發生的機率來評估保險的話,那連投保都可以免了。事實上,也就是因為死亡的機率低,保險公司才敢用那麼低的保費承擔那麼高的保障金額。所以保險的規劃不能依據發生的機率高低,而應該要把重點擺在後果的嚴重性上面。

因此,我在規劃自己的保險金額的時候,我是以壽險為保障的核心。只有壽險才能做到「無論因為意外、疾病死亡【或全殘】,甚至自殺,都能給我同樣的理賠金額」;我意外險的保額只有壽險的一半而已。而我投保意外險,真正要的是它對於殘廢的保障,死亡的理賠反而不是我考慮的重點。【jack說:作者對風險管理有相當精闢的見解,我也是以壽險為主要的核心:1100萬,意外險約400萬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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